河北省现代农业园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北省现代农业产业园经济发展联合会(简称“河北省现代农业园区协会”)是河北省农业企业联合会的分支机构,接受河北省农业企业联合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在自愿的基础上,由从事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经济发展的企业、事业、管理单位及个人组成的推动全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经济发展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整合行业资源、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行业活动、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推动行业发展。在行业中发挥协调、咨询、服务的作用,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我省现代农业产业园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和推动全省现代农业产业园经济发展。
(二)调查研究省内外现代农业产业园经济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参与指导农业园区经济结构调整,加强行业政策和新模式、新技术、新产品等的宣传、指导与普及工作。
(四)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
(五)制定现代农业产业园经济发展行为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六)组织开展技术咨询,快速传递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信息、经验,组织开展招商会、展览会、交易会、专题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活动。
(七)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素质。
(八)组织推动国内外农业产业园区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发展与省外同行业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组织开展行业内荣誉称号的评选认定及有益于本会发展的其它活动。
(十一)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与农业企业联合会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即: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会;
(三)从事现代农业产业园经济发展的生产、教学、科研、推广、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会员加入本会后具有现代农业产业园经济发展联合会会员资格;
(五)个人会员必须为年满十八周岁公民。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如实填报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同意;
(三)由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决议的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需履行的义务: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遵守本分会的章程;
(四)执行本会的决议;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六)单位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不用交纳会费);
(七)向本会反映行业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其它不法行为,以至损害本会名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分会的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要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通过,并报省农业企业联合会批准,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处理临时发生的紧急重大事项。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从事现代农业产业园经济发展的生产、加工、经营、科研教学或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名誉会长交理事会选举通过,秘书长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选举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在省农业企业联合会指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省农业企业联合会报告重要工作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国家有关部门拨款或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行业范围内开展活动及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财务由本会财务管理部门管理,并接受省农业企业联合会财务监管。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河北省农业企业联合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之后自行解散;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草案经2017年 月 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河北省农业企业联合会审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